11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七起民生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河北棗強縣德會體育用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棗強縣德會體育用品經營部(下稱當事人)利用電視播放PPT課件宣傳麗富健多功能家用鍛煉器和麗富健按摩啫喱可以用來降血壓,排除脂肪垃圾,治療咳嗽、便秘、靜脈曲張等疾病。富健多功能家用鍛煉器是一款普通家用鍛煉器,非醫療器械;麗富健按摩啫喱是一款普通化妝品。這兩款產品均未標明有治療疾病的作用,當事人無法提供宣傳內容的證明材料,存在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上海周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上海周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吸引老年人到其經營場所體驗可喜安電位溫熱治療儀,通過“上課”的模式宣傳講解其銷售的該治療儀具有治療神經性疾病、高脂血癥、糖尿病、肺癌、高血壓等疾病的功能。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宣傳內容的真實性,該治療儀實際并不具有治療上述疾病的功能,當事人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其作出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安徽貴池區中萱書店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貴池區中萱書店(下稱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以宣傳海報、宣傳牌等方式對其經營的教輔書籍作宣傳,宣傳內容為“教育部推薦使用”“教育部教育技術與資源發展中心指定”等。當事人不能提供“教育部教育技術與資源發展中心指定”“教育部推薦使用”等宣傳內容的證明材料,對其經營的教輔書籍的宣傳內容不實,存在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結合自由裁量意見,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江西九江市福鑫柏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九江市福鑫柏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通過免費測血糖、測血壓、泡腳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至其經營場所,以講座的方式講解、介紹其銷售的“澳新康®”氨糖軟骨素鈣片、“福鑫柏健®”膠原蛋白肽特殊膳食具有“消除關節疼痛”“阻斷炎癥發展”“修復受損的滑膜和軟骨”等藥用功能。當事人銷售的“澳新康®”氨糖軟骨素鈣片為保健品,“福鑫柏健®”膠原蛋白肽特殊膳食為食品,均不具有藥用功能,當事人存在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920元和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廣東童友衛生用品有限公司實施混淆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介紹:廣東童友衛生用品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生產品名為清芯觸感“Pannpoers”等系列紙尿褲、學步褲,與寶潔公司“Pampers”幫寶適清新幫紙尿褲、拉拉褲的外包裝裝潢在配色、圖案設計、形狀及排列組合上相似,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寶潔公司存在特定聯系;并且,該紙尿褲、學步褲外包裝袋上的商標名稱“Pannpoers”和圖樣與寶潔公司注冊商標(注冊號:第11214847號、第37842201號;商品:嬰兒尿褲等)在字母構成、讀音及整體效果、配色上近似,容易導致混淆,存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涉案產品和罰款6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海南屯昌楓木瑞木健康管理中心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屯昌楓木瑞木健康管理中心(下稱當事人)以免費體驗按摩椅吸引中老年人進入其經營場所,通過集中講課的方式推銷保健食品,宣傳其銷售的保健食品可以治療失眠、便秘、慢性醫療綜合征、神經衰弱等未經科學論證的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宣傳內容的證明材料,存在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安徽寧國市苗王蛇寶酒酒業銷售四店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寧國市苗王蛇寶酒酒業銷售四店(下稱當事人)在寧國市四個鄉鎮街道,以贈送大米的方式吸引農村老年人到其經營場所參加“苗王蛇寶”酒宣講會,宣傳“苗王蛇寶”酒具有疾病治療功能。該款白酒既非藥品,亦非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治療功能,當事人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結合自由裁量意見,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2024年,市場監管總局部署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守護行動,加大民生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力度。截至9月底,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辦不正當競爭案件8474件,罰沒款金額5.44億元,其中民生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2787件,罰沒款金額1.04億元,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