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度,激發市場活力,日前,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印發《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自今年5月1日起,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其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明確了適用范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度,將適用范圍界定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
簡化了住所登記材料
提出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要對住所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從而強化申請人的主體責任。申請人應當對住所(經營場所)的權屬關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賃合同、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填報《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并對承諾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規定了申報承諾制不適用的情形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不適用申報承諾制:
(一)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無法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從不動產登記信息數據庫或標準化地址庫進行在線查驗的;
(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被實施聯合信用懲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復的;
(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尚未移出的;
(四)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屬于住宅的;
(五)有關組織或個人已對該住所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的;
(六)依法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其他情形。
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市場主體,辦理登記時應當依法提供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合同等合法使用證明。屬于住宅的還應提交有利害關系業主一致同意的證明材料。
限定了不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建筑物情形
建筑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不得將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一)屬于違法或危險的建筑;
(二)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
(三)已納入行政征收范圍的建筑;
(四)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用于經營活動的建筑。
市場主體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已經在禁止用于經營活動的建筑內的市場主體,應當及時變更住所(經營場所)。
市場主體在選擇經營場所時要提前考慮相關要求。